吕梁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销售不动产,为收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之日。即当纳税人将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出售给他人时,应于该行为完成时,即收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之日起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提供建筑服务,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完成作业工程量满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日期。即在提供建筑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合同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完工,则纳税义务发生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完成作业工程量达到合同总工作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时;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完工期限,则以实际完成的作业数量占合同约定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的开始时间。
3.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的日期为准。即纳税人通过买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土地管理部门办完变更登记手续的日期。
4.销售货物,以自开具发票之次日起至纳税人申报纳税之日止。即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开票之日起至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表申报之日止。
5.进口货物,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当天。即纳税人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应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依据,计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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